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6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6〕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三)学历、资历条件根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执行。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或完成的方为有效。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从2016年起,我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硬性要求。
(五)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七)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业绩成果替代论文的,需在《申报表》和《推荐表》中论文成果情况相应部分填写清楚用以替代论文的业绩成果以及替代论文数量。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博士后在站所在单位)。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九)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根据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
二、申报范围与要求
(一)我校各系列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性质,凡符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我校集中受理申报教师系列(含教学、科研)、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人员的评审及推荐。
(二)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照对应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学校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未经学校同意,通过不规范渠道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三)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大职称制度改革的力度,逐步实现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结合,学校无论是自主评审还是向校外推荐,均考虑结合学校岗位结构及比例的实际,严格条件和标准,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及推荐工作。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就专业技术职称“对岗申报”作以下具体规定:
1.教学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系列和学科专业。
2.教辅和附属机构相应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系列和学科专业。
3.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高教研究系列。
4.除目前在管理岗位主要从事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系列外,其他管理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高教研究系列或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研究系列。
5.申报人原则上应该选择广东省教育厅或我校的评审委员会。我校药学、中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生物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等8个学科目前已具备副高评审权。经我校及广东省教育厅评审委员会推荐,确实没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方可到外系统申报评审。
三、若干问题说明
(一)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若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系列选择“高等学校教师”。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可填写到三级学科。申报人不需选择送审学科评议组,系统会按照申报人申报学科专业自动归属对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申报学科专业与对应的学科组名单见附件)。
(二)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近3年学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必须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三)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高校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必须准确、详细、具体,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四)关于代表作送审要求。申报人须在提交的论文中,确定两篇论文(或论著)作为代表作(如为外文,要附中文译文)。
委托教育厅评审的,按要求在通过系统申报时,在“送审论文(著)”栏中提交上述代表作的扫描件或电子期刊论文(PDF文件格式)。代表作扫描件要包含所在刊物的封面、目录、刊号和代表作正文等有关信息。
申报校内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代表作两篇(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查验后归入主材料袋,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专家鉴定的论文或专著等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出版(杂志社、出版社等的录用证明等均不能作为发表、出版的依据),且须将发表刊物、出版专著的封面、封底和目录附上,属合作完成的应注明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并由第一作者或主编出具证明,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上报。不按规定要求提交代表作送审的,按代表作送审不合格处理。
(五)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师实际,为促进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发展,我厅继续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类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必须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六)关于申报人的评审答辩工作。评委会对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织答辩,同时抽取部分申报其它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需答辩的申报人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答辩人员按照规定交纳答辩费。
四、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8月26日前,申报人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必须根据本通知要求下载纸质职称申报表格,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好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证书证明材料以及论文等的扫描件(经各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论文不超过10篇),待学校推荐通过后上传系统。8月29日,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二)9月2日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完成基层审核及推荐工作。根据省人社厅、教育厅的相关要求,今年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实行基层单位审核负责制度。各单位(含院、系、部等)必须成立职称评审基层审核及推荐小组。基层审核及推荐小组对申报材料(含申报外系统评审的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本单位(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推荐标准(应高于广东省的评审标准),严格按照学校分配的指标择优推荐(相关通知8月中下旬另发)。经评议表决后为每位申报人员填写《2016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层审核情况登记表》(此表不能由申报人员填写),基层审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并密封完整,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在此期间,所有申报人名单及材料要在基层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三)9月2日-3日,人事处集中受理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含报送外系统评审的人员材料),不受理个人上报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9月4日- 9月7日,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审核申报材料。按省教育厅要求,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审核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门评价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上会。
(五)9月中旬,召开学校职称推荐会,及时公布经推荐会投票通过的申报人员的用户名及密码,并将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六)10月-12月,学校组织开展校内高、中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五、申报方式及步骤
(一)省教育厅受理的高、中级职称评审,采用纸质材料和网络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职称评定系统登陆网址为“广东省教师工作网”(http://gdjs.gdedu.gov.cn)。学校初审同意推荐后,为申报人创建账号。对未通过学校推荐或在学校参加评审认定的申报人,学校不得分配账号。
申报人进入“个人职称申报”版块(账号为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按照要求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佐证材料的扫描版(PDF文件格式,上传的论文不超过10篇)后,打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由本人签字确认后,放入纸质申报材料袋。
(二)非省教育厅受理的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统一安排,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申报评审。
六、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