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订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推荐)条件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4-13 点击数:

所属新闻组:信息动态

各二级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通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有关通知的精神,为顺利推进我校职称制度改革,做好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现请各有关单位制订本单位的高级(含正高、副高)职称资格评审(推荐)条件,要求如下:

一、评审(推荐)条件标准应高于广东省评审标准(可参考附件);

二、坚持以用为本,深入分析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岗位设置和人员状况,结合近几年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情况,合理确定评价与聘用的衔接关系,评以适用、以用促评;

三、改进教师职称推荐评审方法。要将师德表现作为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

四、制订的评审(推荐)条件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须经过专家学者充分论证。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制订切实可行的评审(推荐)条件,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于2017年5月4日前交至人事处师培科,电子版同时发至邮箱:spk2072@163.com;联系电话:020-39352072。

附件: 1.广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资格条件

2.有关政策文件

人事处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