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聘用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3-14 点击数:

所属新闻组:政策法规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聘用合同工队伍的管理,提高合同工队伍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我院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劳动法》和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文所指的合同工,包括院内任何单位、用任何经费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合同工的聘用。确因缺编而影响正常工作开展,须经人事处批准方可聘用。后勤集团和门诊部等附属单位可按规定以自筹经费自主聘用合同工。

第四条聘请合同工,原则上聘用本省的剩余劳动力,特殊工种需要聘用省外劳动力,必须说明理由。

第二章 招聘程序

第五条确定招聘。 部门需要招收合同工,需经人事处根据岗位需要及人员配置等情况审核确定。

第六条公开招聘。由人事处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公开招聘或委托用工部门公开招聘。

第七条择优聘用。 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初步遴选,面试后,对合格者择优聘用。

第八条应聘我院合同工的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持有相关证件;

(二) 遵纪守法;

(三) 服从分配,工作主动,认真负责;

(四) 身体健康。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人事处是学院合同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院合同工用工的总体管理。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对合同工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条人事处负责由学院列支工资合同工的聘用、辞退、调配及奖惩、保险等管理工作,协助其他用人单位向省市劳动部门报送用工计划,缴交保险金等。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负责具体安排合同工的工作,负责对合同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考勤、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招用合同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学院经费列支工资的合同工,由人事处负责与其签订。每期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要用省、市规定的统一版本。属广州市户口的签订《广州地区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非广州市户口的签订《广东省职工劳动合同》。

未经批准使用其他合同文本而造成的劳动争议,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学校不负任何责任,人事处也不参与调解。

第十四条合同工因违纪、违法被除名、劳教或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在1周内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人事处在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院。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五条工资标准。

(一) 由学院列支工资的合同工工资标准按照我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由部门自筹经费支付工资的合同工,用工单位可自行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广州市劳动局发布的当年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工资发放形式。由学院列支的合同工工资,用人单位要在每月28日报送合同工的工作表现及出勤情况,经人事处审核统计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六章 考勤奖惩

第十七条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必须做好合同工的考勤工作,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安排合同工的休假,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兼顾个人的实际情况需要。

第十八条合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法定的节日(即元旦、“五一节”、国庆节、春节),假期与我院正式职工相同。

合同工不安排寒暑假,按劳动合同规定安排年休假,来院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工,每年可休假10天(不含国家法定的节日),根据学校工作的特点,年休假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因工作需要不能于寒暑假期安排年休假的,给予补休或发给加班费。

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均为有薪假期。

第十九条事假。合同工请事假,须由本人提前写好请假条(包括请假事由、起止时间)。一般情况下,不能打电话或找人代请事假。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当月事假累计不能超过5天,事假期间扣发工资和奖金。未经批准而私自休事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病假。合同工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伤、病假须有我院医院证明。当月病假连续超过5天,不发当月奖金;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改发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合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的60%计发。当月病假达30天,停发当月工资和奖金。

停工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具体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1年以下的为1个月;1年至5年为三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

医疗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作辞退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工按1年1个月工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1年内休病假累计超过30天,或请事假超过25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十二条合同工因工负伤,按工伤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旷工。未经请假而擅离工作岗位(除重病急诊、突然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或超出规定假期,未经批准续假而逾期不归的均为旷工,作自动离岗予以辞退。

第二十四条合同工合同期满,需填写考核登记表,由用工单位进行考核鉴定,加具是否续聘的意见并附上其本人上年度请病假、事假的天数等材料,由人事处审批。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 东 药 学 院

二○○四年九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