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己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实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临床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治医师资格后,受聘主治医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临床医学副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1.按有关要求填写(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 贴资格证相片页贴在(评审表)后。
2.(广东省高(中)级评委会评审工作表)一式X份。(高级一式25份,中级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条例要求提交的材料)。
3.对照条例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
4.对照条件第二条,考核结果填人(评审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 任职的聘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6.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
7.对照第五条,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 原件)。
8.对照第六条规定条件,填人(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9.对照第七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八条,提交规定数量内的论文或著作。论文、著作或实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11.对照第九条,填写“广东省破格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请表”,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著作及成果。具体提交材料参照上述第9、10条要求。
12.凡已实施执业资格考试制度管理的专业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医技(指医师类)等,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必须按高(中)评委日程工作办公室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3. 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9.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10.实例材料: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以任现职期间的具体实例处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 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诊疗常规等不在此列。著作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30万字以上。
12.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三性”(即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3.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病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统一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4.宣读论文:指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或学科分组会议上宣读,并在相应论文汇编上全文(或摘要)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凡宣读论文必须提交论文宣读证书、论文汇编、会议日程安排等相关材料。摘要发表者需同时提交全文原稿。
15.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一级专业学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属医药院校、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中医研究院主办的学报。如由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系列、卫生部主办的实用医学系列、中国药学会主办的中国药学系列、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出版的学报和杂志,卫生部直属的协和医院、北京医科大学、上海医科大学、中山医科大学、华西医科大学学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的广州中医药大学的学报等。期刊必须有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6.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
17.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号。
18.国家(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一级专业学会、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组织委托我国相应的学术机构组织召集的会议。如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组召集的全国妇产科学术交流会。
19.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中华医学会广东分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0.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如中华医学会广州分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21.主要作者、主编或副主编: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在10万字以上。
22.主要编著者:指专业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以外的编者或一般作者,其参与编著的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以上。
23.科技成果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等奖励项目。
24.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6.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逐一写出评估意见。
28.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特指地市二级以上医院的临床医务人员。
1.本条件“评定标准”所指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统一组织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
2.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二项以上含二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合县等。
3.本条件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按(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粤卫1999]18号)规定执行。
4.本条件所规定的论文或专业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5.本条件规定的著作、论著、专业性文章、宣读论文等,不论出于何专业学术期刊、何出版社、何学术会议,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6.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7.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当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如,档案记载从1976年起从事护理员工作,1978至1980年全脱产学习护理中专课程。则其专业工作年限由1976年起计至申报当年底,再减去2年。后续学历申报人员须填写“广东省后续学历人员申报卫生技术资格专业工作年限审核表”。
8.任职资历计算方法:从聘任之日起计至申报当年年底止。
9.本条件所指技术操作考核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
10.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否则作无效成果看待。
11. 本条件所指水平(如达到XXX水平),一般由高评委及专业学科组评定。
12.本条件所指“推广新技术\新项目,经市(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新技术、新项目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下称“鉴定表”);
(3)由市(县)卫生局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结果填人‘鉴定表”。
(4)市(县)卫生局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结论并填人‘鉴定表”
13.从事妇幼保健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妇产科”或预防医学的“防疫”专业。
从事皮防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皮肤科”或预防医学的“防疫”专业。
从事健康教育专业的人员可申报预防医学的“卫生防疫”专业。
14.到下级医疗机构指导、开展工作的内容包括:巡回医疗、对口定点扶贫、医疗协作、院外会诊、抢救、到下级或外单位举办讲座、学习班等。
1.广东省医学科学技术立项科研课题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
3.广东省后续学历人员申报卫生技术资格专业工作年限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