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我校现代大学人事制度建设,根据《关于印发< 关于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02号)、《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和中央、广东省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我校拟定《广东药科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建立了学校教师教学、科研、实验、图书资料等系列的职称评审标准。在制定职称制度的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教师、校内外专家、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的意见、建议,并经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学校教代会和党委会审议通过,随后按程序向省人社厅及省教育厅报告。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在资历条件的规范化表述、转系列评审、实验系列正高级的设置、辅导员的评审范围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学校人事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现按要求对《广东药科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8年5月18日至5月24日止。
联系电话:020-39352072;邮箱:spk2072@163.com。
附件:广东药科大学职称评审暂行办法下载
人事处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