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8-14 点击数:

所属新闻组:信息动态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二级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5]117号,现就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一)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二)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三)根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提高申报和评审质量,并逐步实现与岗位聘用的有机结合。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的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就专业技术职称“对岗申报”作以下具体规定:

1、教学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系列和学科专业。

2、教辅和附属机构相应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系列和学科专业。

3、辅导员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或高教研究系列。

4、除目前在管理岗位主要从事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与专业技术工作相对应的职称系列外,其他管理岗位的人员只能申报高教研究系列或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研究系列。

5、申报人原则上应该选择广东省教育厅或我校的评审委员会。经我校及广东省教育厅评审委员会推荐,确实没有评审权的职称系列方可到外系统申报评审。

(四)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职称。执行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省人社厅有关要求,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

二、申报职称的具体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条件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有效时间截止到今年8月31日(申报评审当年的继续教育不作要求),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等不作为今年的有效材料。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

(二)外语条件

职称外语条件按《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三)计算机能力条件

计算机条件按《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四)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条件、论文著作条件

我省高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年平均学时数不得低于60学时;申报研究系列的不作课时方面的要求。申报教师和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和业绩成果条件详见粤人职〔1999〕28号等文件的相关政策。实验技术系列和图书系列的申报条件详见粤人职〔2000〕28号文、粤人职〔2000〕24号文等相策。

三、申报范围

(一)我校各系列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所在岗位性质,凡符合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均可申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我校集中受理申报教师系列(含教学、科研)、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系列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人员的评审及推荐。

(二)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按照对应评审机构的要求提交材料,学校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未经学校同意,通过不规范渠道获得资格者,学校不予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四、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教师资格问题。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学校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必须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二)关于辅导员申报职称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师实际,为促进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发展,我厅将继续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组中,对专职辅导员和思想政治理论专业课教师进行分开评审。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以专职辅导员岗位申报的,必须在《申报表》和《推荐表》“现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栏目中注明。专职辅导员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要突出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特点,有落实主要工作职责的具体描述或记录。

(三)代表作送审。委托教育厅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代表作网上送评。申报人须扫描代表作后以PDF文件格式上传,著作、作品、教材等不适合扫描的,可直接向学校提交代表作的原件和复印件。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2篇代表作,如为外文,要附中文译文。

申报基础医学、药学、中药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生物学六个学科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提交代表作两篇(含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原件查验后归入主材料袋,复印件一式两份)。提交专家鉴定的论文或专著等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表、出版 (杂志社、出版社等的录用证明等均不能作为发表、出版的依据),且须将发表刊物、出版专著的封面、封底和目录附上,属合作完成的应注明个人实际承担部分,并由第一作者或主编出具证明,复印件必须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后上报。不按规定要求提交代表作送审的,按代表作送审不合格处理。

(四)申报两个系列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转岗申报职称资历要求,按照粤人发〔2003〕178号文规定要求办理。

(五)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若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都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系列选择高等学校教师。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可填写到三级学科。今年,申报人不需选择送审学科评议组,系统会按照申报人申报学科专业自动归属对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申报学科专业与对应的学科组名单见附件)。

(六)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高校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必须准确、详细、具体,没有教学综合评价意见及评价结果的,视同申报材料不全。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8月30日前,填写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人员必须根据本通知要求下载纸质职称申报表格,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按照要求准备好业绩成果证明材料、证书证明材料以及论文等的扫描件(经各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扫描形成PDF格式文件,论文不超过10篇),待学校推荐通过后上传系统。

(二)9月4日,提交所在学院审核。9月8日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完成基层审核工作。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的相关要求,今年我校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实行基层单位审核负责制度。各单位(含院、系、部等)必须成立职称评审基层审核小组。基层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含申报外系统评审的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经评议表决后为每位申报人员填写《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基层审核情况登记表》(此表不能由申报人员填写),基层审核小组组长签字盖章并密封完整,与其他材料一并报送人事处。

(三)9月9日,人事处集中受理各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含报送外系统评审的人员材料),逾期不再受理,亦不受理个人上报评审材料。

(四)9月10日- 9月13日,提交学校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审核申报材料。按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审核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由教务部门评价审核,科研工作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综合情况由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申报人基本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材料,不予上会。

(五)9月中旬,召开学校职称推荐会、公布经推荐会投票通过的申报人的用户名及密码,并将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六、收费标准

通过校内推荐会后,收取职称评审费。收费标准按原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580元、论文(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答辩费每人140元;中级职称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职称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

教育厅特别强调,申报表格请以今年文件下发附件为准,不要填往年的表格。

根据文件精神“对未通过学校推荐或在学校参加评审认定的申报人,学校不得分配账号”,因此,今年经学校推荐会通过后,才公布职称账号。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专业技术资格基层单位审核小组成员情况表.doc

附件2:基层单位审核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附件4:粤教师函117号附件2.rar

广东药学院人事处

2015年8月14日